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11-12-31 01:48
 财税〔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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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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