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14-12-31 13:50
 财税〔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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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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