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16-12-31 11: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会计家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微信图片_20200414212649.png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会计家园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会计家园
0 0

输入您的精彩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