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出台政策帮扶校外培训机构度过难关

2020-07-22 1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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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很多培训机构已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只有9%的培训机构还算活着,疫情后很多行业已经陆续复工,而培训机构迟迟不能复工,使得很多培训机构为了生存发出呼吁。半年之后经过统计,在全国范围内,疫情下,有29%培训机构倒闭,36.6%业绩停摆,25.4%勉强维持。


2020年2月6日北京的在线少儿语文机构 -明兮大语文宣布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困难,现停止运营。


2020年2月13日,儿童体能培训机构“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2020年6月22日,迪士尼英语倒闭了。


还有据统计,上海各类中小型教育机构已经倒闭不少于1000家,要么倒了,要么跑了,要么变卖了,作为学员一概不知,退费遥遥无期。


疫情期间破产、倒闭的教培机构有多少是真的因为疫情?这个不说好,大家就是一个字:难!


校外培训机构的呼吁

“深圳市各类教育培训、各类琴行、舞蹈艺术中心、书画艺术中心、外语培训中心托管中心、托育中心等60000多家单位面临生死存亡的窘境。”


“苏州市各类成人教育培训、各类琴行、舞蹈艺术中心、书画艺术中心、外语培训中心、课外辅导机构等不完全统计5000多家单位面临生死存亡的窘境。”


为此,校外培训机构开始采取行动,致书政府,呼吁政府关注疫情下的教培行业。生死存亡面前,深圳、东莞、苏州、兰州开始联名向当地政府发起申请。


疫情使约有90%以上将面临生死存亡的窘境,众多机构陆续已经出现资金断裂、人员流失、家长退费、讨要房租等情况”,因此他们恳请政府给予帮助,出台帮扶政策,“在财政、金融、社保、租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帮他们渡过难关。


全国各地培训机构陆续开始复课,其中4个城市还专门出台了政策帮扶。


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武汉、成都、海南、福州


武汉的帮扶政策 

为帮助民办教育机构渡过难关,4月21日,武汉市教育局等部门出台措施,给予民办教育机构疫情防控专项补贴、减免房屋租金、缓交税款等多项扶持。


民办教育机构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对满足条件且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民办教育机构,按机构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民办教育机构,按70%予以返还。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水、电、气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对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成都的帮扶政策

7月16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关于优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优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做出了新的探索: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实施“教学点免登记”服务:

1、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的教学点;

2、本市营利性连锁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的教学点。新增教学点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由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监管。此举在疫情之后将大大减轻了大中型连锁校外培训机构在不同区(县)开设教学点的审批负担,深受校外培训行业的欢迎。

《通知》主要内容选摘如下:

一是加强党建引领。

引导民办学校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党组织,明确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并加强对教学点的党建指导工作;暂不符合条件的要接受属地教育工委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

二是优化审批流程。

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实施“教学点免登记”服务:1.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的教学点;2.本市营利性连锁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的教学点。新增教学点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由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监管。

三是探索信用审批。

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当场或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并登记:

1.上一年度年检优秀或近3年年检合格的在蓉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举办分校、教学点;

2.开办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3.以持有的驰(知)名商标为字号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4.已在本市举办3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持续清理、破除不合规、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四是坚持规范办学。

依法、规范、诚信办学,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广告和课程事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简化或擅自变更校名,不得跨学期收费或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


海南的帮扶政策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通过加大稳岗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渡难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上半年一个季度的租金。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长久以来,教培行业社会认可度低,网上“全面取缔”声一浪高过一浪,犹如“过街老鼠”,整个教培行业面临着极大的舆论压力,而教育培训行业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认可,本次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一方面帮助培训机构度过难关,另一方面间接上也是对教培行业的认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20〕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对象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琼府〔2020〕11号文件精神,与中小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大稳岗支持

(一)实施稳岗措施。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通过与教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三、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上半年一个季度的租金。鼓励各市县引导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县政府)

四、减轻税费负担

(五)免征部分税费。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

(七)给予担保支持。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民办幼儿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六、加大财政支持

(八)各市县政府要做好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持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稳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加大政策扶持

(九)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审慎认定失信行为,谨慎认定联合惩治“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3日


福州市教育局: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校外培训机构也遇到新情况、新困难,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暑期及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20〕7号)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就下一阶段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

随着全市中小学全面复课的推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0〕7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活动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开学后”的指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线下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做到“准备到位一家、验收合格一家、同意开班一家”,参照中小学复课防控标准要求逐条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线下培训。同时对已经复课的机构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做好疫情防控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理流程。要参照中小学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监督。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培训机构的管理,严禁无证机构违规开班。要教育引导家长、孩子遵守防疫相关要求,到经过批准开班的正规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强化家长协同管理的个人责任。


二、强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主动联合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网信、文化部门开展监管工作。要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依托街道、乡镇加强对无证机构的管理。


1.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加强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办全日制辅导班,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向学生开展食宿服务。


2.培训机构按规范设立公示栏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栏应有如下内容: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上的规范名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教师信息(照片、资格证号、所教科目)、外籍教师除照片等基本信息和“两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信息、课程表(课程时间、具体上课教师、内容)、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标示福州市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墙上醒目位置写上:为保护您的权益请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的学费。公示栏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公示栏内不列入其他社会评价内容。


3.加强学科教材备案管理

加强课程备案管理,凡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规定将相应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审核申请表,准确填写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配备、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信息。


校外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建立教师信息管理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台账,所有培训机构要将专、兼职教师信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在1个月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变更教师信息。


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机构不得聘任在职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聘请外籍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必须严格执行《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专发〔2017〕40号)、《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闽人外专〔2017〕19号)等文件规定,严格从教资质。


5.培育诚信办学理念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评价作用,经常性利用诚信评价结果。充分利用去年的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评价优秀的在年检、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对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诚信评价进行调整。


认真做好黑白名单公布工作,及时将新办学校录入全国培训机构信息系统,不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实行信用管理,失信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黑白名单纸质版(见附件)盖章后于7月31 日前报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zmgb@126.com。


6.加强对培训机构宣传的监管

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培训机构举办的自媒体的宣传内容。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的自媒体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把控好信息内容。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不得违规擅自发布涉及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针对部分机构在自媒体上进行学校办学虚假宣传,宣称押题、猜题高命中夸大宣传,夸大学校成绩,或对教育政策乱解读,或伪造其他学校名义进行宣传等等的相关信息内容,要严肃处理,严重者要列入黑名单。


7.探索实行资金监管工作

各地应将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转给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并按照通知精神,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收退费约定。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实行资金监管工作的进度,鼓励新办培训机构先实行资金监管工作,并尽快覆盖到所有机构。


三、服务培训机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为更好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克服困难,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教育、促进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积极服务培训机构,简政放权依法完善办事机制流程。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办学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要弘扬马上就办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审批速度。要积极协调建设部门,帮助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消防材料准备工作。


要积极与有关院校合作,组织招聘平台帮助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培训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者,提高培训机构管理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新冠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补助,扶持培训机构。要对表现突出的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嘉奖鼓励,树立典型,引导培训机构向规范、良好的方向发展,增强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担当,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帮助培训机构协调金融、医社保等方面工作。


各地要按照要求开展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今年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电子邮箱fzmgb@126.com,我局将于近期组织人员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福州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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