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官方回复私车公用!免费领取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模板

2020-06-10 1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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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公司股东或员工的车辆用作企业经营,通常公司给车主支付租金或报销相关费用。但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是公用还是私用很难区分,也很难判定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这个为难会计的拦路虎也就又跳出来了。


     


场景

1、公司账上没有车,老板的车一直放公司,告诉员工,办公事开他的车就行,那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2、单位没有车,员工平时为单位办事,开了自己的车,这个费用怎么处理税务风险小?


这不,最近厦门的小伙伴也为这个问题犯愁:税审时,审计人员发现账上过路费ETC发票的车牌号不是本单位的车,因此给放到“其他与经营无关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了,可这笔费用明明是员工去办公事的时候发生的,按理来说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呀,必须要签租车协议代开发票吗?要我们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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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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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倒是不厌其烦的进行了解答,总而言之呢就是援引的2018年28号文件,很冗长,但是核心的意思是:


你得签了租车协议才能为费用真实性提供完整的证据;还有就是要不要代开发票的问题,如果员工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就可以不用代开发票,而是凭借收据对租金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搞清楚之后,我们再来看除了租金之外,还有哪些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呢?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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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局给出的回复是: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大家注意,这个回复有个很有意思的前提,这个前提是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发票。大家都知道,几乎所有的个人都不愿意去代开发票,因为一开发票就意味着要交税,按次纳税的话,只要月租金超500元就得交税了。


对于私车公用的问题,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所以建议大家除了要搞清楚原理,还要以当地的税局要求为准!!!


一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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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筹划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金500元/月,私车公用期间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既满足不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又能够满足不开发票的需求,而且对于“财产租赁所得”不满800元,同样无需缴纳个税。


如果月租金实在很高,员工又没有足够发票实报实销,那就要代开发票了。


还有就是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应税税目,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在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的时候,再次强调:


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若无偿使用且费用在企业列支将会产生税收风险;


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尽量取得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发票,合同约定的租金最好在500元/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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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

下面是给大家准备的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模板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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