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与会计上的差异您处理对了吗?

2020-04-14 2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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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哪些?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

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要计提折旧。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的经营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要计提折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要计提折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要计提折旧。比如专门用于计提福利和个人

消费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会计上不计提折旧。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要计提折旧。比如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是怎么样的?

(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周定资产折旧年眼的规定是什么?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拆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说明: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强调“合理确定“,同时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五、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什么规定?

(一)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四)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进行加速折旧。

(五)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拆旧。

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七)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享受优惠方式

1、上述第1至3项优惠政策,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自行保存留存备查资料;

2、上述第4至7项优惠政策,预缴享受、年度备案,自行保存留存备查资料;

3、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视为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有哪些?

1、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J清况下,以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12月购进一件精密仪器,当月投入使用,原价为150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报废时净残值为2000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解析:年折旧率=(2/5)*100%=40%

各年提取折旧额:


2、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12月购进一件精密仪器,当月投入使用,原价为150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报废时净残值为2000元,采用年数总和法。

解析:年数总和=1+2+3+4+5=15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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