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达人原创】发票不是你想不开就不开!
最近,许多财务小伙伴咨询:企业发生业务因纠纷未给对方开具销售发票有什么风险吗?
风险一、引发纠纷被举报风险
实际案例:19年A公司销售给B公司400万货物,因付款方式问题发生纠纷,截止到2020年7月份仍未开具发票。经B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B公司向税局实名举报A公司!
风险二、补税风险
一旦税局查明,企业已经实现销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企业账上未做收入,会涉及企业补交相关的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和滞纳金。
风险三、行政处罚风险
举例:18年A公司销售B公司货物400万,因各种原因截止到2020年7月A公司仍未给B公司开票或未全部开票,企业在账上已按规定做无票收入缴纳相关税费。此时,如果B企业举报A企业不开具发票,税局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拒不开具发票单位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征管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风险四、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分
公司一旦被查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则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时要扣分。具体扣分情况如下: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计算) | 5分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应对措施:
1、合同条款中明确开票时间、发票类型、税率等要点。
2、与受票方有争议,要充分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
3、及时培训相关人员,把相关政策与风险提示到位。
4、因某种原因不能提供发票,需及时按规定确认收入(确认无票收入),待原因消失后及时开具发票。
4、为防止企业给付发票后,受票方不付款行为发生,开票方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能会勾选认证给开票方造成不必要麻烦),等受票方按规定付款后,给付发票或者红冲该普通增值税发票,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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