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减免税 还需要声明吗?还受36个月限制吗?

2020-05-22 0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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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0年04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形,对于有明确起止期限的税收优惠。纳税人起初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是不是要视同自动放弃适用该优惠?

例题1、某公司是一家孵化器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6月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于在孵对象的抵扣需求,2019年该公司一直就孵化服务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并向在孵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经营较为困难,该公司能否从2020年5月起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目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该公司(孵化器企业)此前未享受120号文件规定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不能简单视为该公司已经彻底放弃该项免征增值税优惠。由于目前该公司还处在12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内,税法不强制要求该公司必须从头开始销售减免增值税优惠,可以按照纳税申报期自行选择享受这项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比如,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而且,在该公司此前未适用减免增值税的期间,并不需要向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可否对一部分客户开具专票正常纳税,对另一部分客户适用免征增值税?

例题2、某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该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培训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第三种情形、原已经享受减免税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如何办理?

例题3、某公司是一家货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已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该公司将购买大批货车,预计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大,想要从6月份开始放弃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该公司应如何操作放弃免税事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附件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据此,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但是一旦放弃减免税,36个月内不得在申请减免税。但是,财税【2016】36号文没有要求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减免税必须做出书面声明报备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税总2020年9号公告在财税【2016】36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放弃减免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要求。请注意增加的要求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未对小规模纳税人提出要求。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如果要求自2020年6月开始放弃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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