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刚刚通知!增值税“加计抵减”要这样处理,附:案例
“加计抵减”是一个新名字,不同于原来我们熟悉的“加计扣除”。“加计抵减”是最新出现在增值税中,他是针对主营业务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终于明确“加计抵减”,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注:指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Q1:怎么计算加计抵减额呢?
A1: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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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会计分录怎么做呀?
A2: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也给针对加计抵减给出了会计处理的标准答案:
“其它收益”是新会计准则中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科目,核算的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借方核算减少额,贷方核算增加额,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列报:
1、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该项收益属于企业的营业利润。
2、在现金流量表中,因其他收益而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例1:某公司2019年4月销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7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计算:
(1)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70*10%=7万元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
因此,本期无需缴纳增值税。
我们来看看应交增值税的T型账:
期末应交增值税是贷方余额5万元,
月末增值税结转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5
贷:其它收益 5
例2:某公司2019年4月销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70万元,期初无留抵进项税额。
计算:
(1)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70*10%=7万元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7万
因此,本期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
实际缴纳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3
其它收益7
再来拿一个事实说话 ——一般应用举例:
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银行存款 10.6
月末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
贷:银行存款1.44
其它收益0.96
20个问答帮你搞明白增值税“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并掌握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梳理了20个相关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政策内容
1.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销售额比重计算
6.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7.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三、政策适用问题
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1.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加计抵减额计算
12.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9.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
会计千万别弄混了
“加计扣除”在增值税里,它主要出没于农产品扣除相关政策中,是国家为了避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采取的应对措施。
“加计抵减”是最新出现在增值税中,他是针对主营业务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是不是有点糊涂了?
不用怕,服宝带领大家理理清楚。
首先给大家看看“加计扣除”与“加计抵减”的相关政策~
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具体政策: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某企业2018年残疾职员的应发工资50000元,年终奖10000元,缴纳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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