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订草案》发布,变化非常大!会计一定要看!

2019-11-11 0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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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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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化

与现行的《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修改了39条,新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


重大变化

与现行的《会计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出现多处重大变化,最值得会计人员关注的有以下8点:

变化一:大幅度增加了处罚的力度!会计人员违法风险剧增。《征求意见稿》中5次提及“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罚金额度更是剧增。

变化二: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变化三:将单位负责人也纳入了处罚规定的范围。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对“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四: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

变化五:对“代理记账”有了较多的规定。“代理记账是指经批准的机构接受其它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会计业务事项”,个人将不能从事代理记账。同时,新增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六:删除了原《会计法》“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做了更原则性的规定。

变化七: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

变化八:《征求意见稿》中使用“账”全面替换了原《会计法》中的“帐”。

更多详细修订说明请点击附件查看。

税收红线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偷逃税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两套账”又称“内外账”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新增条款,暂未实施) 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五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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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作者:闵明超

编辑: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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