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提供暂估入账的证据材料定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号
案件名称 ***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接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39199854—#39199862,开票日期2018年12月26日,金额896551.73元,税额143448.27元,价税合计1040000元,货物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防水卷材*堵漏王。
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018年12月28日你单位财务收到分包项目经理朱某某提供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39199854-39199862)于2018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143448.27元。
2019年1月初申报期内接税务局通知要求你单位核实该项业务的真实性。
你单位于2019年1月10日申报增值税时对涉及的这9份发票,税额143448.27元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税款转出所属期为2018年12月)。
经检查未发现该9张发票入账,你单位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你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2018年11月份暂估入库建材55万元,12月份暂估入帐建材31万元,共计估价入账86万元。
你企业无法提供该两笔业务活动估价入账的证据材料,该2笔业务属于虚列成本材料,至今仍挂账在应付账款科目上(应付账款***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1万,应付账款***市***建筑材料经营部55万),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企业多列成本,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6555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65553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何某某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1-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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