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在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之前偷税罚款0.5倍,之后罚款1倍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源县***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9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4***69
法定代表人: 欧***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625********33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河税二稽 罚 〔2023〕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现金收款、私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以及利用第三方管理系统从后台设置参数对加油机上传至智能税控系统的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造成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少申报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至2021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未推广使用期间,通过现金收款、私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等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2,555,395.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7,769.78元,企业所得税25,033.20元,是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1,354,099.15元;你公司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在已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期间仍无视税务机关监管,少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43,498.5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640.2元,是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即255,138.7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0.92378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9-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地方编码: 441600
备注: 441600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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