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个人消费性支出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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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3]34号

案件名称 无锡***印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2015年已发货未开票确认加工费收入132441.00元(不含税收入,增值税已由原惠山国税局查补),未申报缴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 

2、2015年9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以收据列支餐费62126.00元,少作纳税调增37275.60元(62126.00*60%);2016年1月、8月、10月分别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以收据列支餐费62310.00元、50592.00元、47553.00元,餐费合计160455.00元,少作纳税调增96273元(160455.00*60%)。

 3、2016年7月在管理费用中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黄***个人消费性支出49020.00元;2016年8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东黄***个人担保费用99450.00元,未作纳税调增,少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2015年3月发放年终奖382682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21881.10元,已扣缴58976元;2016年3月发放年终奖2795639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4787元,已扣缴63871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2015年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个人***购物卡108000.00元,2015年9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个人***购物卡29700.00元;2016年1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个人***购物卡128050.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上述违法事实第1、2、3点属偷税

纳税人名称 无锡***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1506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2915066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黄***

处罚结果 对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80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第3、4、5点,属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4940.4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LGJX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LGJX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02********003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稽 罚 〔2022〕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9年12月与揭阳市试验区高盛电器厂签订《厂房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揭阳市试验区陇上村土地一块,年租金198000.00元,租期两年,两年租金合计396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二)你公司2020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三)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9月期间存在部分业务收入通过收取现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的行为,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金额合计92069.30元。(四)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的行为,股东黄某某列支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43884.74元、黄某某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68713.47元,金额合计112598.21元,你公司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五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1747485、81747482、81538452、87235893、81538475)金额合计34526.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询问笔录、《2021年收入明细》、《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及《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工作人员杨某某在自述材料、《2021年收入明细》、《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公司股东黄某某、黄某某分别在自述材料及对应的《揭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2019年期间为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且其中5份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属于偷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的增值税484.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97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2019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4794.26元,需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4526.00元,调增税金及附加198.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122.26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仍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公司偷税造成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716.39元。(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偷税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你公司2019年度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716.39元,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58.20元;你公司2021年度偷税少缴纳税款合计501.92元,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50.9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49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112598.21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额22519.64元。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59.8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368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3、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法对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时间:2023-09-16 国家税务总局

前期,重庆市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袁冰妍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袁冰妍仍整改不彻底,加之其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袁冰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袁冰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袁冰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已依法向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已按规定缴清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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