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的“四有”优惠请查收
日前,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其中就包括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执行到2027年底。那么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又该如何适用呢?申税小微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的“四有”优惠,快来一起看看吧。
增值税减免“有延续”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执行截止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有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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