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财税小课堂】

2023年6月20日 第888期

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项税造成少缴税定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3〕74号
乌鲁木齐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737Y):
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
你单位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付的60,752,500.00元购车款,应根据合同约定自收到购车款90日内向购货方交付全部车辆。你单位采购了96辆汽车改装完成后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陆续全部交付给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陆续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销售96辆车(经改装后)全部交付对方,但部分收入按实际交付时间应确认在2019年4月1日之前,销售机动车增值税税率为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事实成立,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交接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你单位2019年2月少确认收入造成当月应补缴增值税157,154.07元、2019年3月少确认收入造成当月应补缴增值税78,104.00元,应合计补缴2019年增值税235,258.0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2月、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46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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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项税造成少缴税定偷税-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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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说单位“缺德”“遭报应”,单位解除合法吗?
王某原系某医院员工。2020年5月8日,某医院向王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王某:鉴于你于2020年4月30日18:30左右,在你个人及其他人的自媒体上发泄不满,散布医院体检费翻了两倍等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经医院调查核实,你发布的内容有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等事实,给医院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五章《职工奖惩规定》第十条中第五、六条款要求,违背了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和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最基本职业素养。为此,经院务会研究与工会协商决定,医院将于2020年05月08日起终止与你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当日到某医院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王某朋友圈记录显示发布的内容为:“艹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特么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尼玛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王某回复体检科李某的朋友圈内容为:“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尼玛的工资倒少了,这尼玛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在市场张某提醒王某注意时,王某回复市场张某“我就是太他妈的注意了!”;文化建设培训签到表和医院文化学习宣讲会签到表均有“王某”签名字样;管理制度显示为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有“对领导、同事恶意诽谤、攻击、诋毁、或暴力威吓、聚众斗殴、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散布谣言、煽动怠工、闹事或招摇撞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辞退或除名。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医院立即给付2011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 000元;2.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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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说单位“缺德”“遭报应”,单位解除合法吗?-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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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大促火热进行!商品热销,涉税事项咋处理?
又到“618”年中大促,购物旺季再次到来。每年的“618”年中大促,并不是指6月18日这一天的促销活动。从近些年的情况看,“618”年中大促往往从5月中下旬开始。电商平台一般设置2个~3个支付定金和尾款的节点,如5月31日支付定金、6月3日支付尾款;6月5日支付定金、6月10日支付尾款;6月18日当天抢购商品。近几年,“618”年中大促还不止于6月18日,一般还会“留有余韵”至6月下旬。京东披露,今年“618”,平台10分钟成交额破亿元的品牌数量同比增长23%。淘宝天猫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平台“618”活动启动后4小时内,4184个品牌成交额同比增长100%。商品成交额上升的同时,涉税咨询热度也随之上升。最近,不少纳税人咨询,对于“入会抽奖赠礼品”和分期付款活动等促销活动,商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结合往年的情况看,一些商家往往在“618”年中大促结束之后,仍未及时进行税务处理,很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入会抽奖赠礼品”
今年“618”期间,打开手机购物APP,时不时弹出各类品牌的“入会抽奖赠礼品”的活动:“6月18日24点前关注店铺,并加入会员,即可免费参与转盘抽奖”“戳以下网址加入会员,还有免费抽奖好礼等你来赢”……奖品品类、价值不一,有牙刷、小夜灯、电饭煲、吸尘器等,这是商家为了“涨粉”“吸引流量”,较为常见的促销手段。
■政策规定■
“入会抽奖赠礼品”的促销活动,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特殊情况下,如果视同销售的商品无销售额,企业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收入:(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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