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早报】
最高院: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工伤吗?(附权威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那么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看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的答复:
对于“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因此,我们认为,上下班期间顺道买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目前江苏省、河南省、等省均已明确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中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均视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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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一份详细的食堂审计方案
按服务提供的对象分,食堂分为外包食堂、内部食堂。外包食堂供应商尚需提供外包费用给公司,羊毛出在羊身上,外包食堂的价格以及菜肴的质量较差。当然也不排除内部食堂的员工福利较差的情况。内部食堂由于其需要人员、原材料、设备等因数,导致其运作成本大于外包食堂。
对内部审计而言,外包食堂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外包商选择、承包款项收取以及餐饮质量安全监管三个模块。而内部食堂实际情况比较复杂,食堂有采购、仓储、生产、销售、账务处理等多个运营模块,类似于小型的生产制造公司,对其的审计不能仅仅只关注账务处理。
内部食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1. 制度建设;2. 合同及证件管理;3. 人员管理;4. 采购管理;5. 存货及食品安全管理;6. 菜肴及剩余材料管理;7. 充值及收银管理;8. 资产管理;9. 废油、馊水管理;10. 账务管理;11. 水吧管理;12. 档口管理。
1. 了解最新的食堂流程制度 ,检查前期的审计报告 ,梳理食堂审计重点;
2. 根据梳理的审计重点,梳理需获取资料的资料清单;
3. 现场审计,获取现场审计资料并测试;
4. 审计发现沟通,形成初步审计报告,召开退出会议交流审计发现;
5. 根据全程的审计沟通,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
6. 外部交流和沟通食堂审计要点,并再次完善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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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风险
根据最新政策,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给不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带来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或风控不到位,出现了优惠政策适用不当的问题。
利用未开票收入虚增四项服务销售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利用未开票收入难核实的情况,将不属于四项服务的未开票收入,计入四项服务销售额中,从而导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申报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
甲电子商务公司2022年提交了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税务部门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四项服务开票金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仅为12%,与其声明填报的数据差异较大。经核查,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未开票收入1000余万元,为货物销售收入。企业在提交声明时,直接将未开票收入归集到四项服务品目中,相应计算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50%。其实,该公司并不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最终甲公司补缴增值税4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滞纳金。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在确定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要准确归集四项服务销售额,既要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规范自己的开票品目,也要准确判定未开票收入是否属于四项服务销售额,避免错享、少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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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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