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稽查局,一个定性虚开发票,一个进行处罚

2023-05-31 18: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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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3〕47号

青岛***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CHT03):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取得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开票日期:2021年2月8日,发票代码:3702204130,发票号码:03718022-03718034,货物名称: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288073.41元,税额合计115926.59元。取得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开票日期:2021年2月8日,发票代码:3702204130,发票号码:03721508-03721522,货物名称: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464220.20元,税额合计131779.80元。当月认证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纳税调增。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发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于某某死亡,无法证实业务真实销售方,为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以罚款132522.9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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