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9日早报】
关联交易被查,补缴税费4120万元
企业长期低价销售石灰石产品,并称定价参照了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品交易指导价,相关购销正当合理。企业人员提供情况是否属实?企业的交易行为果真合理吗?检查人员启动了核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黄冈稽查局)近期对黄冈Y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开展税收核查,确认企业长期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占用林地但未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针对企业违法情况,该局依法对Y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1523万元、资源税1024万元、耕地占用税1386万元等税费共计4120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数据剖析,疑点浮现:
2021年5月,黄冈稽查局接到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核查任务,上级要求黄冈稽查局对Y公司2018年—2020年纳税申报情况实施税收核查。
接到任务后,检查人员立即着手了解Y公司情况,启动案头分析等工作。
Y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石灰石开采和销售等业务。Y公司是湖北Y公司、武汉Y公司、江西Y公司、南昌Y公司等公司的关联企业,这些企业的控股股东均为境外Y投资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发现,2018年—2020年3年间,Y公司所开采的石灰石主要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武汉Y公司。
公司所在地区石灰石矿产资源丰富,2018年—2020年期间,当地石灰石市场销售行情较好,石灰石市场销售的平均单价为45元/吨左右。但Y公司的石灰石销售数据却显示,该公司向其关联企业所销售的石灰石价格均未超过31元/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同时,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后发现,Y公司是水泥生产型企业,在当地有石灰石等多座矿山,企业矿区和经营区域占地约153.41万平方米,每年可生产水泥等产品逾百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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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涨知识】什么是加计抵减,有哪些具体优惠?
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不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到了加计抵减政策带来的减税红利。有小伙伴问申税小微,到底什么是加计抵减?有哪些具体优惠呢?申税小微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带你了解加计抵减相关政策。
“加计抵减”是增值税改革出台的相关政策。最早出现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率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相关政策的具体优惠内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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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专题学习(20230525更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资产损失扣除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这是资产损失扣除的法规规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了什么是资产损失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进行了明确。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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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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