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早报】

2023-05-24 0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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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25日 第873期    


『会计人早报』


中国税务报雄文:防范异地设立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涉税风险

    有合伙企业通过在异地设立企业并多层嵌套组织架构等方式使经营变得像雾里看花,逃避税收监管。建议通过健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体系和完善管理模式等举措予以应对。

    前不久,某上市公司的一则减持公告引起当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通过层层追查税务人员发现,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某合伙企业,存在异地设立、多层嵌套的问题,其2名合伙人与该上市公司之间共嵌套了分布于3个地市且组织架构复杂的合伙企业,存在逃避税收监管的嫌疑。

笔者在实务中也发现,个别合伙企业通过类似架构,使其具有纳税义务的合伙人逃避税收监管,造成税收流失风险。此类问题应引起重视。

01
合伙企业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

    以文章开头所述合伙企业为例,自然人张某、李某在C市设立合伙企业,并通过层层持股的方式,控制A市某合伙企业和B市某合伙企业,搭建起层层异地设立合伙企业的架构。

    同时,A市某合伙企业又持有该市某上市公司的股份。2021年4月,A市某合伙企业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李某应对A市某合伙企业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两人并未申报缴纳。

    税务人员调查发现,张某和李某在7年时间里先后在相隔较远的3个省份设立3家合伙企业,而这些合伙企业并无实质经营业务,仅通过入伙受让的方式实现彼此关联、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在2021年6月完成某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业务后,张某和李某迅速注销这3家合伙企业,具有明显的逃避税收监管和税款缴纳的意图。

    笔者分析张某、李某的上述操作和现实中出现的类似情况,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变相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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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解除原因有争议,单位不能证明判付补偿(典型案例)

01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22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22年8月19日起,范某不再出勤。

后范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7000元。对于不再出勤的理由,范某主张某公司口头将其辞退,公司辩称范某系自动离职。

02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存在管理职责,当员工存在连续旷工时,用人单位主动了解其旷工原因及时通知其返岗并告知旷工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若既不能举证证明系劳动者单方解约,又无法证明其已尽上述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述情况下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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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的35个热点问答集锦,请收藏!

01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02
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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