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销售佣金10万未扣个税,罚款5万

2023-03-23 18: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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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3]13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6月接受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200174320,发票号码:02438820,品名:*鉴证咨询服务*技术咨询费,发票金额96966.02元,发票税额2908.98元,价税合计金额99875.00元。经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新询问并确认,你单位与***电气机械天津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存在销售业务。2018年6月,你单位取得***公司以纸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货款100000.00元后,随即将该份汇票作为销售佣金转付给扎努西公司采购员王某仁,后王某仁提供了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通过快递寄至你单位,你单位与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经与你单位财务负责人郭某华询问并确认,你单位取得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记入2018年“管理费用-技术咨询费”,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9875.00元。以上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一)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以上事实,现已明确表示无法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少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9875.00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造成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9987.50元[(749974.68+99875.00)×50%×20%-74997.47]。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16日自行更正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缴企业所得税9987.50元及相应滞纳金2671.66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8年6月支付***公司销售员王某仁销售佣金10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25000.00元〔100000.00×(1-20%)×40%-7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39430Q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993.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倍的罚款,计5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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