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应扣未扣个税罚款30%,被罚25万多

2023-03-20 18: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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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45110**5678

纳税人名称 贺州市***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2〕 5 号

案件名称 贺州市***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93,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93,600.00×20%=298,72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8,720.00元。

(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经查实,你公司2018年因资金短缺而向张***等借款,在“预付账款—开发间接费”科目借方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1,487,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487,500.00×20%=29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97,500.00元。

2.经查实,你公司自然人股东李***于2017年1月向你公司借款20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仍未归还,所借的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00.00×20%=40,0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0,000.00元。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37,5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58,920.00元30%的罚款,即罚款257,676.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20 处罚截止期 2022-05-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乎网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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