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任职股东报销差旅费被查

2023-03-16 18:59:11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稽 罚〔2021〕4号

案件名称 湖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小编注:其它违法事实小编略,以下内容为节选

2019年1月,你公司列支股东陈某华个人费用6,481.50元。由于陈某华未在公司任职,所报销的差旅费应视为股东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之规定,应审减期间费用6,481.50元。2019年你公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29,766.07(2,429,766.07=1,663,513.16-57,352.40+817,123.81+6,481.50)元,可弥补2018年度亏损额1,138,263.47元,2019年共审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91,50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之规定,2019年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2,875.65(322,875.65=1,291,502*2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7

居民身份证号 350128********4814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某顺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0,856.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59.93元,印花税429.0元,企业所得税322,875.65元,共计367,020.77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3,510.39元,责令你公司限期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296.30元, 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8.15元,责令你公司限期补扣补缴入库。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 6947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