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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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断用于干什么?也就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当资产分期折旧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区分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5、若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不一定要缴纳增值税。
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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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一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定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会计人早报】
价值185万车辆,贱卖500元被查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湖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818.47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购销机动车基本情况
你单位2021年10月1日从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一台奔驰越野车,发动机号;256930***0252车架号码WINF***A520896,并取得正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190342,车款1292035.40元,税额167964.60元,价税合计146000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为1853097.35元(含车辆价款1292035.40元、装饰费用431858.41元、购置附加税129203.54元等),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财务没有及时将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进项税也没有转出,还继续计提折旧,也未做营业外收入。该车辆2021年10月21日通过十堰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过户到陈某个人名下,合同中车辆交易价款500元。
(二)立案后的检查情况
你单位2022年8月25日和10月28日对该车辆交易进行了新销售核算:按一个月的折旧38606.20(1853097.35/48个月)后的价格1814491.15元销售入账,该款项已全部入账。开具车辆的销售发票情况如下:1.8月25日开具车辆的销售发票:金额为104287.80元的发票共计13张(发票代码分别为:13398951、13398952、13398963、13398962、13398961、13398960、13398959、13398958、13398957、13398956、13398955、13398954、13398953);金额为104258.60元的发票1张(发票代码为:13398964),合计金额为1460000.00元。2.10月28日开具车辆销售发票:金额为35449.01元的发票1张(发票代码为:13398992)、金额为106347.38元的发票3张(发票代码分别为:13398989、13398990、13398991)合计金额为35449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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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85万车辆,贱卖500元被查-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会计人早报】
员工告未签合同2倍工资,公司报警合同被偷,高院信谁?
万某于2017年3月20日入职甲公司做数控车工,王某于2016年3月18日入职甲公司做数控车工,二人于2017年9月8日离职。
2017年9月7日,二人申请仲裁,万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王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万某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支付王某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474元。
2017年9月6日,甲公司称其因办公室内的11份劳动合同及合同签收表被盗向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永前派出所报案,有报警回执为证,一审法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并未立案侦查。万某、王某认为甲公司被盗事件发生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且并不能证明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甲公司确认无法举证证明其被盗的11份劳动合同中包括甲公司与万某、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甲公司称其曾于2016年4月13日张贴通知,告知王某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有通知张贴在公告栏处的照片为证,王某称没有收到该通知。
甲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表的复印件,显示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王某认为签收表中签名栏“王某”签字与其字迹不一致,对此,甲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倾向认为送检的《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王某”字迹与王某样本笔迹是出自同一人。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甲公司是否与万某、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一、甲公司报警称其放置在办公室内的劳动合同等材料被盗,也确认其无法举证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与万某、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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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未签合同2倍工资,公司报警合同被偷,高院信谁? -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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