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销售货物、出借资金等若是价格明显偏低,为何会存在税务上的涉税风险?

2023-03-05 08:03:33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请问

老师,出租房屋、销售货物、出借资金等若是价格明显偏低,为何会存在税务上的涉税风险?

答复

是的,存在一定风险。

若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会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从而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明显偏低比如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或者甚至大大低于成本价。

明显偏低并不等于一定有问题,还要看是不是有正当理由。若是同时符合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必然存在涉税风险,税务机关调整的可能性就很大。

1、在增值税上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局有权确定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2、在所得税上,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素材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 7691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