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投诉律所未缴纳社保,社保稽核不立案,法院:有劳动关系?

2023-02-19 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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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桂71行终236号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5日,黄某向南宁市社保局提交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书》并提供了相应材料,要求南宁市社保局查处甲律所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南宁市社保局收到该举报后,于同月11日向甲律所发出了《社会保险稽核检查通知书》,决定对该所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稽核,要求该所予以配合。甲律所于同月16日签收该通知书,并向南宁市社保局提供了相应的稽核意见和材料,认为其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伙关系。

南宁市社保局审查后决定对黄某的投诉举报暂不进行立案查处,于2019年11月电话通知黄某到南宁市处拿回举报材料,并口头告知其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决定是否处理。黄某认为南宁市社保局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定职责,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南宁市社保局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南宁市社保局履行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定职责,并书面告知稽核结果;3.诉讼费由南宁市社保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南宁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南宁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法定行政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南宁市社保局接到黄某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了社保稽核工作,向被举报人甲律所发出了《社会保险稽核检查通知书》,进行了相应的稽核调查,调查后认为黄某属甲律所的合伙人,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故决定暂时不立案。甲律所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重大争议时,南宁市社保局建议其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另,黄某认为南宁市社保局没有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程序违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南宁市社保局对黄某的投诉举报已进行了稽核,故对黄某要求确认南宁市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说明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应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南宁市社保局接到黄某的举报后向甲律所发出了《社会保险稽核检查通知书》,经稽核调查,甲律所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认为黄某是该所二级合伙人、提成律师,不属于按领取工资缴纳社保的对象。南宁市社保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继而无法认定甲律所是否应当履行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遂决定对黄某的投诉举报暂不进行立案查处,并电话通知黄某拿回举报材料,口头告知其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决定是否处理,并未实际影响黄某的进一步维权,因此南宁市社保局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黄某要求确认南宁市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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