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业务被查

2023-02-04 1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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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54号

案件名称 许某某-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号),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2015年5月,你(许某某,身份证号: 321***488X)挂靠南京***迪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期间,为给你个人业务抵扣税款,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他人开票费,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南京***迪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4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6222.21元,后将上述发票由南京***迪贸易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许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处以5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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