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预付卡送人缴增值税吗?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

2023-01-15 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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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罚[2022]42号

案件名称 扬州市***加油工具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2020年经查,你单位2020年1月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的“*预付卡销售*预付卡销售”8500.00元,系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元。【税乎网小编注:1105=8500*13%】

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朱***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137593.80元,隐匿公司下脚料销售收入108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31321.95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7071.85元。

 2021年经查,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朱***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68163.60元,隐匿公司下脚料销售收入135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72268.67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394.93元。 

2022年经查,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朱***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1602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4176.99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43.01元。

 综上你单位2020年-2022年6月合计应补缴纳增值税29414.7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你单位隐匿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导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少缴情形, 2020年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05.00*5%=55.25元。2020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71.85*5%=853.59元。2021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394.93*5%=469.75元。2022年3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01*5%*50%=46.08元。综上你单位2020年-2022年6月合计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24.67元。 

(三)印花税

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 2020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9550265.98+131321.95)*0.03%=2904.50元,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005.5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96.00元。2021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3295168.11+72268.67)*0.03%=4010.20元,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792.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18.20元。2022年1-6月份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6081075.04+14176.99)*0.03%*50%=914.30元,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883.8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0.50元。综上你单位2020年-2022年6月合计应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144.70元。

 (四)房产税 

你单位原有厂房始建于90年代,2020年4月改扩建厂房结束,当月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1082950.64元,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就新增房产申报房产税。经查,在改扩建工程中,部分改扩建支出未取得有效票据,未转入固定资产。2020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34252.10*0.7*0.012+2710279.51*0.7*0.012*8/12=19665.28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8278.05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1387.23元。2021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34252.10+271027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人名称 扬州市***加油工具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791482

处罚结果 对2020年-2022年6月少缴的增值税29414.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4.67元、印花税2144.70元、房产税28474.18元、个人所得税1700.00元、企业所得税7697.08元、分别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14707.41元、712.35元、1072.35元、14237.10元、850.00元、3848.5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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