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修改账本和凭证都没弄对,判定存在主观故意,罚款1倍

2023-01-15 17: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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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2〕116号

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6329P,生产经营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8年6月取得山西恒聚山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发票金额合计33896699.23元,税额合计5423472.12元,价税合计39320171.35元,进项税额5423472.12元于2018年6月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核对你单位及山西恒聚山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上海戈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漳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漳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佩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允桂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超泰景贝、天津利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某洋、夏某仁、王某龙、刘某等单位及个人银行账户,发现形成资金回流;通过对你单位账簿资料检查,你单位2018年以后已经无煤炭购销业务,目前煤炭库存实物为零的状况就是2018年末的实物状况,调整还原后的账面库存35289585.99元无相应的实物对应。

结合山西恒聚山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取得的3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你单位支付给山西恒聚山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虚开发票所涉资金已全额回流的事实,判定你单位与山西恒聚山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之间无煤炭购销业务,取得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33896699.23元,税额合计5423472.12元;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同时,你单位多次修改《库存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等账簿及记账凭证,最终确认的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记载的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为80594836.68元,但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的主营业务成本为85358519.88元,较《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多申报4763683.20元,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应定性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5573222.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42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573222.3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对你单位罚款10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29日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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