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团购金被查

2023-01-12 18:10:19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423H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一稽 罚 〔2022〕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少预缴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开发产品房屋时,向购房者收取“团购金”等购房款共取得含税收入44918143.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2139471.55元。

上述收入你公司没有作主营业务收入记帐,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少预缴土地增值税。

经核查,你公司从2016年6月起通过“1万抵3万”、“2万抵5万”、“2万抵10万”、“2万抵15万”、“3万抵8万”、“3万抵10万”、“3万抵15万”等团购金营销方案吸引购买者购房,你公司营销部销售人员用以广州市***贸易行和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设立的POS机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团购金,POS机的收款结算账户为梁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的个人账户(账号:622521***03449),梁***收到款后转到张某某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东门华庭支行的个人账户(账号:6216687***4120),后张某某再转给你公司营销部的相关人员,用于营销部的接待开支。

在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你公司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团购金共取得含税收入44918143.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2139471.55元。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团购金收入没有作主营业务收入记帐,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第、第四第、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取得的团购金含税收入44918143.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2139471.55元,应在收到团购金款项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结算收入时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732214.24元。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于上述取得团购金收入,应在收到团购金款项时按预征税率为销售普通住宅为3%,销售别墅、商铺为4%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应预缴2016年至2018年土地增值税1357536.86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是取得团购金没有作主营业务收入记帐的行为,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上述发现问题少结转的主营业务收入共42185929.32元(其中:2016年少结转主营业务收入2750437.71元,2017年少结转主营业务收入4223165.97元,2018年少结转主营业务收入35212325.64元)未作纳税调整处理,且其所对应的开发产品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所对应的费用已在取得的当期作期间费用列支,因此应调增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50437.71元,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23165.97元,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212325.6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3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3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上述偷税数额虽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在10%以下(2016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0.30%,2017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9.15%,2018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3.69%),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检查,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增值税2732214.24元、企业所得税1387514.25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36610.72元共4256339.21元[附计算过程:2732214.24+1387514.25+136610.72=4256339.21]处以其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128169.61元[附计算过程:4256339.21×50%=2128169.61]。

罚款金额(万元): 212.816961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素材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 11262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