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2022-11-29 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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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0年07月02日

案号:(2020)粤20民特86号


裁判要旨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常态化后,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劳动者返岗后,双方就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工资的支付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工资支付标准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结合工资支付周期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鹏华电子有限公司诉称:申请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中劳人仲案字〔2020〕101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鹏华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2000元每月,仲裁认定每月3000元不符事实。吴某某2020年1月份的工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元为基数,只计算八天的工资,其他时间是请假的。2月份因疫情停工停产,所以吴某某2月份的工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且社保个人支付的部分291.28元应当予以扣除。

被申请人吴某某辩称:不同意鹏华公司的说法,其工资还没有同事的一半, 2020年2月份社保是2020年5月份才买的。鹏华公司称吴某某请假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某的平均工资标准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鹏华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鹏华公司,任物流专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每月为2000元,在职期间未对吴某某调升工资。吴某某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数额为856元、3092元、3670元、3848元、3335元、3848元、3448元、3463元、2958.72元、3463.72元、2229.49元。吴某某2020年1月及2月均未出勤,鹏华公司员工春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至1月31日,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结合中山市东凤镇政府复工复产要求,于2020年2月停工停产,至2020年3月9日复工。因双方对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吴某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鹏华公司支付2020年1-2月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1013号终局仲裁裁决:一、鹏华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一)支付2020年1月工资3417.92元及2020年2月工资2000元,合计5417.92元;(二)返还2020年1月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531.95元;以上合计5949.87元。二、驳回吴某某要求鹏华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531.95元的请求。鹏华公司不符仲裁裁决,向中山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特86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广东鹏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鹏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20年1月系吴某某因个人原因请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采信吴某某主张,认定鹏华公司于该月以“公司不是很忙”为由给吴某某放假,在此情况下,中山仲裁委裁决鹏华公司按吴某某放假前的平均工资支付该月工资正确。关于2020年2月工资问题,鹏华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起停工停产至3月,由于2020年2月1日、2日系春节延长假期,故该期间工资应按吴某某原工资标准计发,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29日,属于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期间,故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即2000元/月支付工资。中山仲裁委未区分春节延长假期和停工停产期间,统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吴某某2020年2月工资欠妥,但鉴于吴某某并未就此起诉,应视为其接受仲裁裁决结果。鹏华公司主张吴某某2020年1月工资按劳动合约定的2000元/月计算8天的工资以及2020年2月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其次,中山仲裁委仅裁决鹏华公司返还2020年1月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531.95元,并未涉及2020年2月社保问题,现鹏华公司以应从吴某某工资中扣除2020年2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综上,鹏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鹏华公司的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标准认定的问题。工资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性报酬,是普通劳动者的主要收入,其首要作用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2]。我国疫情防控关键期,民众的生活、生产方式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劳动者可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如居家办公、网络远程办公等新模式、新形态。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仍属少数,大部分普通劳动者仍需回归生产岗位第一线,才能提供劳动以获取工资。因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其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算急需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结合有关规定和我省审判实践,笔者总结了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标准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

疫情期间,除与疫情防控、基本生活相关产业外,大部分企业均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劳动者亦在自行居家隔离。因此,仍在岗的劳动者应按照正常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企业的要求,部分劳动者通过线上办公的方式提供劳动的,需明确工资如何计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4月21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通过线上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

1.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就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我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我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两个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期间工资待遇支付的一般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贵州虽规定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未明确生活费标准。我省《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2020年春节假期原定为1月25日至30日,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为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3],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内,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特殊情形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为我省延迟复工期,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及我省《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标准实际是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即认定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在工作时间占用春节、节假日情况,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四、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月薪制企业一般会与劳动者约定次月(发放工资时间)发放上月工资(计算工资的周期)。企业一般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来确定发放的工资数额,除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外,人民法院通常不区分计算工资的周期和发放工资时间,认定企业支付工资周期通常为一个月。

对于“一个月”的理解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个月”以30天为一个周期[4]。如企业[5]于2020年3月9日复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开始起算,即从2月10日开始起算至3月9日止。照此观点,如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未提供劳动,企业只需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个月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如企业[6]于2020年3月9日复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开始起算,即从2月10日开始起算至2月29日止。从3月1日开始起算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此观点,如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未提供劳动,企业除需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外,还需从3月1日计发生活费。第一种观点方便计算工资支付周期,部分学者认为既保证了劳动者停工后实际取得一个月工资的效果,又使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获得通知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笔者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即应保证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采用该种计算方式,人为割裂工资支付周期,打破了企业计算工资的周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个月至少获取一次工资。

第二种观点未区分计算工资的周期和发放工资的周期,按照自然月计算工资支付周期,便于企业计算工资,也能保证企业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当然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可能会通过控制停工停产时间。但工资支付周期区分为前后两个,并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合同支付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发放生活费,其目的在于疫情期间给予劳动者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同时减轻部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负担,使其能根据疫情发展有序复工复产。因此,本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认定企业属于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期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四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参考文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经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即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结果不服,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系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结果不服,应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处理,依法不能提起上诉并一审终局,故本案案号为“民特”。

[2] 王全兴:《劳动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35页。

[3]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可跨自然月连续计算,但不得超过30天。

[5]该企业实行月薪制,且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未履行相关程序决定停工停产。

[6]该企业情况同上。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王 瑄 卢俊辉 王小红

编写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智敏 范兴龙

责任编辑 杨志航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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