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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过相关文件对此项补贴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各地执行的都是本省规定。所以情况千差万别,有些省市虽然出台过文件或便函,但由于时间过于久远,无法查证目前是否有效。有些省则没有出台过任何规定,以内部执法口径掌握。问: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采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申报?宁夏税务(2022-11-04)答:根据《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收入额中需加上发放的采暖费金额,在“其他扣除”栏目中选择“其他”,实际采暖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填写实际发放金额,高于3000元的至多填写3000元,并备注“采暖费”字样。问: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费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河北税务(2017-04-01)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1.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2.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之后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全文阅读▼
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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