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会计人早报】社保没交满15年的有救了;10月税务申报大月有哪些变化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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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是社会保障的“最低门槛”。在社保新规定下,没缴满社保的人怎么办?补救措施来了!
社保还没缴满15年怎么办?
一、按年补缴
如果你到了退休年龄,还有几年(一般是三年)的时间才有社会保险,你可以每年补交,这样你退休时就能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但是这种情况就必须支付滞纳金来弥补年费。
二、延迟退休
如果你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会保险还没有满15年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最多5年。
当申请延迟退休时,可以一边工作一边继续支付社保。
三、一次性补缴
一次性缴满15年社保虽然方便,但对于那些按年交社保的人来说太不公平。所以在新规下,这种方式已经被取消了。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一次性缴满:
(1)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2)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识青年;
(3)男性65岁,女性60岁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之前已经在当地缴纳了社保。
四、转为居民社保
假如距离缴满15年时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选择每年度补缴是不划算的,也可以考虑将职工社会保险变成居民社会保险。
一些地方还可以一次性补缴,但这样做一方面是处理起来麻烦,另一方面待遇也要低于职工社会保险。
五、停缴社保,取出钱来
如果你还没有交满15年,但是又不想再花钱补缴的话,那么你可以申请退保。
这样你就可以不用再继续缴纳社保了,而且之前交的钱也会退给你。
但是不太赞成大家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有一个后果,就是退休之后,没有办法享受到医保以及养老金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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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没交满15年的有救了!新规下,2022年起全都这样处理!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2)10月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现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不用等到汇算清缴时在在享受,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3)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一次季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按月申报印花税的规定,按季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于10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所以小伙伴们看看自己核定是什么征收不要报错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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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税务申报大月又有哪些变化要注意的
01、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答:有观点认为,如果未经协商即不让员工上班,其实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便支付工资也可能被认定违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但笔者认为,在有传染风险的特殊情形下,安排员工在家休假没有损害员工利益,故不太可能会认定违法。
0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的理解为:一、正常上班的,正常发工资;二、如果不上班的,按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第一个月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二个月起发生活费。
03、因疫情导致停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04、深圳关于停工工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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