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案例

2022-10-13 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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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W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W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08N)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3号),2022年9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7号、17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7 号

福州W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司开发的**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2016年11月取得《预售许可证》。截至2019年11月底,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的可清算情形。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向你司发放限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通〔2019〕6039号)》,限你司于2019年12月11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你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鉴于你司开发的文**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已达可清算条件,且你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司开发的文**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9%。
对你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的不动产销售收入(不含税)622,433,345.71元按19%征收率,应交土地增值税118,262,335.68元,已申报37,658,100.42元,应补80,604,235.26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80,604,235.26元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2号)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政策依据:

1.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

2.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依据:国税发〔2009〕91号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官网;转自:华税;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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