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法院:赔5.4万!

2022-04-06 09: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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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违法?

最近就有一则关于发薪时间的矛盾冲突事件被推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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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莫某系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号,但实际上,最近一段时间每月工资卡到账的那一天几乎都是25、26号,严重影响了莫某的个人生活。

于是,他便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4万元。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还有最高法院的裁定,法院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对此,大多数网友都表示:“这不是活该吗?依法依规办事,没什么可说的。”

也有人借此凡尔赛了一把,表示每月都是月底收到当月工资。

还剩下部分人就跟莫某一样可怜了,都有被拖欠工资的遭遇,所以希望自己的老板能够看见,收敛收敛。

说到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了,好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他们都算违法了吗?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跟莫某一样控告公司索要赔偿呢?

其实这件事需要根据实际地区具体情况来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这里,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但是在部分地区,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如果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该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此外在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也就是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所以二十几号发工资也是可行的。

但是在此案中,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20号发放工资,同样也是违法的,所以综合来讲,无论从哪个角度,该公司的做法都属于拖欠工资,是违法的。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企业管理者,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去故意拖欠员工薪资,知法犯法,只会为自己和企业带来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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