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违不罚”注意的要点

2022-01-24 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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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违不罚注意的要点

 

 “首违不罚”这个词语,在税务系统和纳税人中经常被提及。这是好事,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但也必须意识到,如果擅加理解,特别是在税务执法时自作主张、擅用滥用“首违不罚”,则将可能酿成执法风险。

  所称对税收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是指对于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也就是说,并非对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均适用“首违不罚”。现在我们来看下相关清单:

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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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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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注意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首违不罚”注意的几个要点

“首违不罚”并非对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首次都不予处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首违不罚”的适用把握两个标准:

    第一,适用范围应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在处罚法条中有“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表述的。

    第二,同时需满足“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这几个条件。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第四条)

 

【举例说明1】某企业2021年8月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2021年10月申报,此时印花税属逾期申报,按照纳税信用相关规定,按税种按次扣5分。但这个属于第一批首违不罚清单列示的事项,不会扣纳税信用等级分。


【举例说明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9月应当开具而未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该企业属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中的“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将会被按次扣分,影响2021年的纳税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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