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简单理解

2022-01-22 2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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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简单理解

 


背景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内外协同,多措并举推进整改。截至11月20日,涉及的197人中,除重病3人、失联37人外,其余157人已申报补税8.4亿元。同时,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15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日常监管。财政部将继续做好对财政收入虚假问题的常态化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财政收入虚假问题“零容忍”,推进成果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将推动在省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强化个人股权转让交易税收监管。

——摘自《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  侯凯)的附件《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pdf》


下面我们来看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有关公告的全文: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理解1】政策关键词: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不能核定 等权益性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理解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什么没有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财税2016 36号文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问:个体工商户 出租住房 能不能享受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能

个人独资企业出租住房 能不能享受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政策? 不能

【理解3】有限公司A分红给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分红,分红给股东合伙人有限公司B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A股东分红:如果是个人股东,个税 按20%利息、股息红利 ;如是法人股东分红 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B 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分红:B为法人合伙人,分红 免税?不免

依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一:强调"居民企业之间"而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第二:强调“直接投资”而非“间接投资”。

所以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理解:

一、2022年1月1日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请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员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二、2022年1月1日之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应主动向当地税务局咨询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三、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理解: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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