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问同一类做账和税前扣除问题,结论只有一个!

2022-01-21 0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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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面这两个问题,有些人会觉得太简单了,也有些人会觉得终究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觉得太简单的朋友可以忽略了,觉得有点困扰的朋友,可以驻足看一下:


第一个财税朋友提出的问题1:

公司2021年12月签了一份2022年度咨询服务合同28万元,对方2021年12月提前开具了发票,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该笔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还是2022年度扣除?发票日期是2021年的。我收到发票,会计上怎么入账?


第二个财税朋友提出的问题2
公司2021年上2022年的企业财产保险,发票是2021年12月份取得的,保险期是2022年开始,我的成本应该入在2021年还是入在2022年?有人说,是2021年开回的票,就应该入在发生的当期就是2021年。

解析:两个问题,同一个结论。
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于业务未发生,发票提前取得-----也就是说,隶属于以后年度的费用票据本年度提前取得。收到发票,业务还未实际发生,应先计入“预付账款”科目,业务实际发生的年度,再从“预付账款”转入成本费用核算。


Why?因为,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般都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通俗解释:以收入和费用是否业务发生在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是否计入本期收入或成本费用,而不考虑钱是否收到或是否支付。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以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为依据。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钱为依据,当月收到钱就算当月收入,当月付出钱就算当月支出,不会考虑收入和支出是不是应当属于当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看业务属于本期的),不论款项是否收付(不考虑钱的收付问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个例子:
案例:A企业2021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2年(2021-2022年度)房租24万元,一次性收到发票,请问应如何入账?
1、支付时
借:预付账款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2、2021年和2022年每月结转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万元
   贷:预付账款  2万元
通过以上分录可知,2021年和2022年,每年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均为12万元。
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于2021年将24万元一次性计入当年费用,如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若,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则,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表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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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表纳税调减处理。

提出问题的朋友们,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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