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会计人早报』

2022-01-07 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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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 第532期

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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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 》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A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A类) 》 ( 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A类, 2017年版) 〉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A类, 2017年版) 〉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2018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57号, 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阅读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20139.html



2、2022新版:个税基本算法、特殊算法及税率表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2.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特殊扣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阅读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20133.html


3、股东向被投资企业赠与财物,能否税前扣除?


股东向被投资企业赠与财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有两种处理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1)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后续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处置时,增加的计税基础可以税前扣除;


(2)无偿赠与且被投资企业作为收入而非资本公积处理的,被投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股东赠与的财物是自产或外购货物而不是现金,还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0]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只能是间接扣除(通过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不能是直接支出,只能是公益支出,不能是非公益支出。

而企业之间的捐赠属于直接非公益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阅读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20160.html


4、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习题

【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茶的种植

  B.棉花的种植

  C.蔬菜的种植

  D.水果的种植

【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林木种植

  B.花卉种植

  C.水果种植

  D.家禽饲养

答案:BCD;ACD


→查询答案解析:https://www.mykuaiji.com/post/20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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