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11个涉税风险,90%的人没搞清楚-12月31日·会计人早报

2021-12-29 14: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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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第5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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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务招待费的11个涉税风险,90%的人没搞清楚


01、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

注意: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依旧模糊不清,很多财务遇到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时,常常不知道怎么办才好。那么,我们就对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02、业务招待费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招待宴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的差旅费、景点参观、交通费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以下,税局常查的业务招待费,也是财务经常犯错的这些点,大家有需要的,拿起小本本做个笔记记录下来或者收藏也可~

一、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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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1.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2. 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3.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政策要点: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2.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3.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4. 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5.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二、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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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总分机构税收专题学习



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哪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征收管理不适用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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