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

2021-12-02 1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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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谈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不同税种对“异地”是怎么界定的,这是研究该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我们看看增值税上对“异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其所称的“异地”是跨县(市、区)。即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比如,礼泉县的纳税人在旬邑县施工,虽都同属于咸阳市,但在增值税上却算“异地”施工。


在短短的一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对“异地”又作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换句话说,按该公告规定,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施工的不属于“异地”。比如,礼泉县的纳税人在旬邑县施工,则不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施工,但如果咸阳市的纳税人在西安施工,虽都隶属陕西省,但却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


其次,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该文件开宗明义指出跨地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举个简单的例子,西安的企业在咸阳施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但西安的企业若在洛阳施工,则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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