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偷税罚款40%,为什么?

2021-11-02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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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三稽罚告〔2021〕122号

张家***物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451T):

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9日,你单位和山东***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NO.20160428号销售合同,张家***物贸有限公司销给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减速机27台,价税合计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额付款后交货。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单位上述货款570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收到你单位通过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发出的上述27台减速机,于2016年10月28日验收入库。

就上述业务,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号码为34678058#-34678074#),价税合计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804938.27元(该笔库存商品结余金额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售收入1384600.00(含税),销项税额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销售收入4315400.00(含税,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少申报2016年10月销项税额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时,由于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项税额201181.19元,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12月,未按照检查确认的所属期2016年10月进行申报。经还原计算,至本案查结之日止,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少计增值税留抵税额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详见增值税还原计算表)。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819477.95×7%)。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六、八条之规定,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4871794.87元,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622222.2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列支,列支合计金额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337.36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387585.65(2016年申报亏损额)+1151235.27- 177474.78(2014年申报亏损额)]×25%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进、销货合同复印件。

2、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3、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SIG订单发货联络书》。

4、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厂检验入库单》及说明。

鉴于你单位有主动纠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40%的罚款,计327791.18元(819477.95×40%);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0%的罚款,计22945.38元(57363.46×40%)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0%的罚款,计58617.48元(146543.71×40%)。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晶晶亮读后感】

该公司2016年销售产品价税合计570万元,未计收入,未缴税款。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过该公司在2017年12月入账了价税合计138万元,做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本次税务稽查后,查实了该公司所有少交和迟交的税款,应该如何处罚呢?

按照《征管法》规定偷税应该罚少缴税款的50%~5倍,不过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因为在税务稽查前,该公司有主动申报了138万元销售应交的税款的行为,和完全不申报还是有区别的,具备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所以可以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可以给予50%以下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也就是处罚在50%~5倍的区间范围内

在实务中,多数稽查局一般都是从轻处罚,也就是罚款50%,较少见到减轻处罚的情形。

不过,如果对于没有任何改正行为的偷税普遍按照50%罚款,那么对于有改正行为的偷税,适用减轻处罚是更为恰当的,体现了从一刀切执法到精准执法的变化,值得点赞。

—END—



案例来源:税乎网;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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