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每日—练

2021-10-13 15: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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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罚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B.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C.因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D.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选项AC: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选项B: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选项D: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2[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借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选项A当选。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选项C当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选项D当选。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选项B合同有效,不选。

  

3[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表述错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表述错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表述错误。


素材来源:中会考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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