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个公司被税务局强制执行7.71亿税款+滞纳金

2021-09-24 10: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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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泉税稽强拍〔2021〕1号

福建***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PJ32)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楼)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1年12月6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伍亿零壹佰贰拾伍万贰仟肆佰陆拾壹元玖角肆分(¥501252461.94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泉税稽强拍〔2021〕2号

福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R0A795)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1年12月6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贰亿柒仟零贰拾叁万贰仟柒佰贰拾陆元陆角壹分(¥270232726.61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小编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前置型:针对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对象、范围、减免税、退税、抵扣税款、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期限、地点和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二、复议选择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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