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导图:五个案例详解中秋送礼的税会处理

2021-09-22 0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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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中秋送月饼


案例一:为迎中秋,甲乙两公司来到超市采购商品。甲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稻香村”月饼礼盒。乙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面粉、咸鸭蛋、火腿、芝麻、白糖浆等原材料回去自产月饼。两家公司将月饼分别赠送给了职工和客户,税会处理各是什么样的?


一、会计处理
(一)赠送给员工
1.自产月饼
(1)购进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原材料涉及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3)赠送
①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②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制作月饼送给员工,相当于分两步,第一步将月饼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月饼的钱再买月饼发放。

2.外购月饼
(1)购进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①计提  
同自产月饼赠送

②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注:外购月饼赠送员工,相关于把一部分要发给员工的现金以月饼发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二)赠送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月饼还是外购月饼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处理
1.送员工
(1)自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乙公司将自产月饼送给员工,应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月饼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月饼的当天。
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月饼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月饼的钱再买月饼发放。
(2)外购
甲公司将购买的“稻香村”月饼送给员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将外购的月饼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需要作进项转出。
注:外购月饼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2.送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甲乙公司将月饼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月饼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月饼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销售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甲、乙公司应按月饼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将自产或外购月饼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将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3.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对于企业将月饼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作为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扣除
如果赠送客户的月饼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月饼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除了15%以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30%的比例,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具体内容为: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送给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月饼,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月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送给客户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将月饼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甲公司花了900元购入月饼礼盒,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王某,协议或活动指南约定由甲企业承担税费,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税为税后所得900元,甲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00÷(1-20%)×20%=225元。假设乙食品厂赠送给王某买一赠一的月饼抵用券,则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购入礼盒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确认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代扣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关于赠送月饼扣缴个税汇总申报问题(无须采集受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的操作:

1.发放单位财务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

2.扣缴单位进入扣缴客户端,在分类所得申报表中,选偶然所得,选随机赠送礼品,勾选"汇总"方式

3.无须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缴的收入总额即可。

4.也可在办税大厅直接申报。


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案例二    中秋捐赠月饼

案例二:丙公司202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400万元,2020年9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自产月饼1万箱,每箱单价120元,生产成本1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假设为13万元。
(一)增值税
根据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13万元。

(二)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 捐赠税收支出=120万元,可全额扣除。
2. 捐赠账面支出=生产成本100万元+进项转出13万元=113万元;
3. 应调增视同销售毛利=120-113=7万元;
4.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捐赠支出)=120-113=7万元;
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0+7-7)×25%=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为简化填写,假设下表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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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处理,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全额扣除)。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20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13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7万元。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案例三   中秋购物送月饼

案例三:中秋节,某商场买衬衣送月饼,买不含税价400元(成本300元)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80元)的月饼礼盒。有三种开票方式:

第一种:将衬衣与月饼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月饼销售金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

第二种:衬衣发票金额栏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盒月饼价值100元;

第三种:将衬衣与月饼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320元,月饼销售金额80元。

1. 税款的计算:

(1)增值税:第一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 (元);

第二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第三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320+80)*13%=52(元)。

(2) 企业所得税:将总的销售金额4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衬衣400*4/5=320(元),月饼80(元)。

(3) 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会计处理

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月饼 80

第二种方式: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销售费用 93
      贷:库存商品—月饼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案例四    中秋送购物卡

案例4:为欢度中秋,乙公司从超市购买了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和客户。

(一)乙公司购卡时,取得超市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1),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二)乙公司将卡赠送给客户时,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注:企业所得税: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客户的购物卡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乙公司将卡赠送给员工时,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注:企业所得税:作为福利费在税前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员工的购物卡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五    中秋充卡送月饼

案例5:某酒店中秋充值送月饼

1.增值税
(1)该酒店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赠送的月饼,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购物卡
注:酒店如执行新收入准则,在提供服务前预收的款项,记入“合同负债”科目。
注意:“买一赠一”的形式要求

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②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商品和赠送品的价值;

③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商品和赠送品。 

买一赠一的发票开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税函〔2010〕56号


(2)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购物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属于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对于接受赠送的消费者个人,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素材来源:本文由小颖言税严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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