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0826】这样的会计分录,税局一查就要补税!

2021-08-25 1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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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第396期


01
这样的会计分录,税局一查就要补税!


自作聪明型分录:税案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账显示,某个人股东于2009年向公司借款35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款项一直没有归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该公司股东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公司将应扣未扣税款70余万元扣缴入库,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约35万元。


分录还原:


当时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局一翻凭证,一看这个分录,二话不说,两字:补税。


分录演绎:


比如1月1日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12.31日做这个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然后第二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完全遵从税法的筹划,这个钱永远这么借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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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日常如何申报呢?A表、B表、C表填哪个?


这里明确的回复一下,个体户业主如果是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做汇算清缴,汇算期限的次年的3月31日之前。

这个是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的。


但是请注意,这里的汇算清缴和我们平时上班领工资这类人做的汇算清缴是不同的,拿工资这类人做的汇算清缴叫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个体户业主做的汇算清缴叫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一共有九个税目。


我们日常取得工资啊、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新个税里面都叫综合所得,涉及汇算的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这个的时间是次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

个体户业主如果在其他公司也有工作,现在这种也有,很多人自己有份拿工资的工作,然后自己可能也有个体户经营,那么他就可能分别涉及到综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但是这两个并不是冲突的,分别做就是了,唯一要注意的是


也就是说,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是不能重复扣的,而且有综合所得就需要在综合所得扣除。

这就是大致一个情况,那么回到经营所得涉及申报实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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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代发农民工工资,个税谁来扣?怎么做账?


作为一个劳务分包单位,正常情况下发农民工工资怎么核算?按新收入准则,整体思路是这样的。



农民工工资是企业工程的成本支出。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就这样劳务公司直接用银行存款直接把工人工资发放了就完事了,但是大家想一下,劳务公司这个钱那里来的?那也是从总包方哪里结算的收入,结算过来的收入一部分用于了人工费用的开支。

那么假设总包方现在没钱给分包结算,分包也没钱给工人结算,这个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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