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0826】这样的会计分录,税局一查就要补税!
自作聪明型分录:税案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账显示,某个人股东于2009年向公司借款35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款项一直没有归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该公司股东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公司将应扣未扣税款70余万元扣缴入库,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约35万元。
分录还原:
当时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局一翻凭证,一看这个分录,二话不说,两字:补税。
分录演绎:
比如1月1日股东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12.31日做这个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然后第二年1月1日: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股东**
贷:现金/银行存款
完全遵从税法的筹划,这个钱永远这么借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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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劳务分包单位,正常情况下发农民工工资怎么核算?按新收入准则,整体思路是这样的。
那么假设总包方现在没钱给分包结算,分包也没钱给工人结算,这个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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