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小微企业的标准,要变了!

2021-08-23 09:35:54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1、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

   

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具体标准人如下:



当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和工信部划分“小微企业”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近年来,“小微企业”这个名词在税收政策文件上经常被提起。

而税收政策上提到的小微企业,具体落实到增值税、所得税上又有明确的标准。

具体如下:



也就是说哪怕你就是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你也不一定就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但是有些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就是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个为划分标准的,比如2020年的中小微企业的社保减免,以及金融企业和小微企业借款的印花税减免等。


之前有朋友说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已经废止了,其实并没有。


近日,该文件有进一步的消息了,小微企业的标准或有新变化。


2、工信部重新划分中小企业!大幅度调整认定标准!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变化后的指标:



三、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四、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工信部变,不影响税务,税务局有自己的规定。

3、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一、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1、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


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元;

4.除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外,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三、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


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四、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


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


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纳义务税人。


4、2021年小微企业13项税费优惠政策盘点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

三、印花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 

四、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  

五、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  

七、耕地占用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

八、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实际税率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为10% 。

十、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税来税往、二哥税税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会计家、建筑业营改增中心等


  • 1445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