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季来临:必须了解的涉税风险点

2021-08-20 11: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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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稽查季也如约而至。这段时间不断有企业被税局通知:有异常指标推送,要企业写说明、 补税等等。针对目前小伙伴咨询较多热点问题与大家做一个分享:

一、应收账款变动幅度大:

  (1)期末余额大幅上升,是否有集中开票情形。比如开票推后(纳税义务人人为往后推迟开票时间然后集中开具,有延迟纳税风险)。

  (2) 期末余额大幅下降,,尤其注意应收账款贷方是否有余额,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情形。

   例如:货款已收,并冲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贷方),但未转销售收入,即未进行 :借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处理;从而达到延迟或逃避纳税目的。

二、其他应收款变动幅度大

期末金额大

(一)是否为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无偿借款

如为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如下:

借出企业风险

 增值税:针对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年828号及 税总2016年80号公告。

  针对无偿借款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明确的视同销售范围,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实操过程中是否按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争议较大。

  注:针对关联企业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个税风险:

   (1) 股东个税风险:如果有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年158号

     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税风险:用企业资金买房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借款人名下,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年83号

(二)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纳税情形。比如与关联公司有业务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确认收入情形。

(三)是否存在正常销售行为,应记未记收入而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例:借 货币资金 贷 其他应收款  

未完待续......

 当然,该异常情况确属真实正常业务,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就可。(本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处理依据)

来源 :庄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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