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发票等税前问题

2021-08-11 1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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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九个税目之一,因此,对该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建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违约金与取得收入相关,属于经营性质的营业外支出,根据以上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属于行政罚款性质的“罚金、罚款”与取得收入不相关,不得税前扣除。

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等如何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销售额由应税行为的全部收入+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是指提供服务的一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是价外费用附属于应税服务,只要提供服务就需要按照应税服务开票;第二是价外费用的限于提供服务的一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因此,建筑企业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材料差价、赔偿金等费用都属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向房地产企业按“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建筑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需要开具发票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购买服务的一方,并没有向建筑企业提供服务,没有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开发票。



来源:上善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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