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0725】郑州洪灾,八方捐款,那么这些公益性捐赠知识点会计要牢记!
郑州洪灾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很多朋友们想通过捐赠的方式为抗洪救灾尽一份力。今天为大家带来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知识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您知道进行公益性捐赠需要注意什么吗?
一、找准捐赠渠道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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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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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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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货物已发出,销售已实现,账外经营,当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因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作逃税处理。这时,购货方索取发票,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后能否补开发票?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补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持这观点的,多是稽查局人员,他们认为该企业销售货物,只能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补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被查单位不能因税务机关查处为由,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持这观点的,多是财税从业人员。但补开发票是正常申报模块,稽查补税是稽查模块,稽查人员不愿意将辛辛苦苦查补的税款通过正常申报模块入库,这将影响了稽查的查补入库税款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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