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0617】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最近会计小李又碰上一个麻烦事,自己单位销售给甲公司一批货物,签了销售合同货也已经发了。可是甲公司说自己没钱付货款,让乙公司付了货款,再签署一份三方协议,让小李把发票开给乙公司。这让小李犯了难!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建议:
根据规定,增值税发票要求“三流合一”。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在税收大数据征管时代,增值税管控尤为严格,做不到 “三流一致” 很可能就触碰了虚开发票这个雷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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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大促到了,各种促销模式账务处理你做对了吗?
一年一度的6.18就要到了,各类花式促销纷纷溢满手机屏幕,但是大家的账务处理都做对了吗?
一、满减
A公司“6·18”促销活动,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每满300元减100元。某顾客购买一条连衣裙,标价1000元(含税价)实际付款700元。
借:银行存款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3
二、买赠
C公司“6·18”促销活动,顾客购买金额每达到300元,赠送价值100元礼品。某顾客购买裤子一条,标价1000元,实际付款1000元,并获得价值300元的礼品。该裤子单位成本500元,礼品成本120元。
分析: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裤子 707.96(1000/1.13×1000/1300)
——礼品 176.99(1000/1.13×300/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1000/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裤子 500
——礼品 120
贷:库存商品——裤子 500
——礼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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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7025.html
常见的5种工商年报错误实例,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工商年报填报正在如火如荼进行,除特殊情形,如实施滚动年报的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企业均需在6月30日前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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